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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恢复条约全面运作创造条件

俄罗斯实际上选择部分“暂停”《新削减战略武器条约》,明确表示将继续“在条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条约规定的进攻性战略武器数量限制”。因此,部分“暂停”的主要实际效果是禁止美国在俄罗斯领土上根据条约进行核查活动。俄罗斯表示,如果美国“表现出政治意愿并真诚努力实现全面缓和局势,,从而确保条约继续有效”,则可以撤销“暂停”条约的决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维也纳条约法》第 60 条和第 62 条的实质性条件(就其构成习惯国际法而言)似乎并 并为恢复条约全 未得到满足。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暂停就不符合国际法,不具有法律效力(这就是为什么在暂停一词中使用引 南非电话号码库 号的原因)。美国国务卿将“暂停”描述为“极其不幸和不负责任的”(另见此处的国务院发言人),但没有回答基于俄罗斯提出的暂停理由,这种“暂停”是否符合国际法的问题。

“单方面暂停”的问题

关于这种“中止”的另一个问题是程序条件是否得到遵守。一方面,令人怀疑的是,第 65-68 条和《维也纳 并为恢复条约全 条约法公约》附件中的程序条件(第 60 条和第 62 条均有)——除了俄罗斯已遵守的第 65(1) 条中的通知要求——是否构成习惯国际法。另一方面,第 60 条和第 62 条的案文(如上所述,被认为“在许多方面”反映了习惯国际法)明确指出,只有实质性违反条约或情况根本 满足用户需求并提升用户体验至关重要 改变才能作为中止条约实施的理由,即不能单方面中止条约实施。因此,接受单方面中止条约的可能性不仅质疑上述程序条件的国际习惯法性质,也质疑《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中止条约实施的概念。“

单方面中止”现象在国家实践中并不新鲜

至少就《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60 条而言(见 M. Xiouri,《违反条约:国家对国际法的反应》,158-73、251-6)。美国指出(另见此处),俄罗斯已决定“单方面中止实施”该条约,称之为“所谓中止”,并表示美国“将完全遵守该条约”。然而,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72(1)(a) 条,“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方另有协议,条约的中止……解除了条约中止执行的缔约方 在条约中止期间履行条约的义务”(着重号为作者所加)。因此,根据该规定,如果条约确实被部分中止,那么对俄罗斯和美国来说,条约也将被部分中止。这又是 新加坡电话列表 国家实践中对条约中止执行概念存在混淆的另一个例子,上述书籍已对此进行了广泛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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