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对环境损害的责任/义务这一主题,已经有很多著作。然而,近年来,辩论并不像国际法院就尼加拉瓜在边境地区开展的某些活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一案作出判决后那样激烈,尼加拉瓜共和国应向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支付赔偿金 (Diane Desierto,《环境:国际法院在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一案中的赔偿判决和美洲人权法院关于大加勒比海海洋保护的咨询意见》,EJIL:Talk !)。关于国家对环境损关于国家环境损 害的责任/义务的辩论,尽管毫无疑问非常学术,但在我看来,有些零碎,没有采取整体的、包罗万象的方法,没有考虑国际环境法规范的类型和结构(它们的特殊性和特征如何影响国家责任/义务)。
我认为应进一步考虑 2001 年国际法委员会
《关于预防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和特别是 2006 年《关于危险活 斯里兰卡电话号码库 动造成的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在民事责任制度背景下的作用和附加价值,这些条款草案基于非常相似的原则。我在这篇文章 关于国家环境损 中的思考是由布鲁内尔大学国际公法小组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组织的关于国际责任和争端解决当前问题的网络研讨会引发的。这些思考旨在指 按照以下弹出窗口说明创建一个新的 SSH 密钥对 出复杂的问题并勾勒出它们的轮廓,而不是渴望进行深入分析。
我认为,关于国际环境法规范的法律性质,有几个问题尚未得到充分分析,仍然需要更深入、更详细地研究,因为它对责任有直接影响。其中一个例子就是在国际环境法规范的背景下分析行为和结果义务。人们普遍认为,国际环境法义务是与尽职调查和积极义务有关的行为义务。
然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相关司法判
决数量的增加要求对这种行为义务的内容和相关概念进行更多的研究。例如,在Urgenda案中,荷兰最高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生命权)和第8条(尊重个人私生活、家庭生活和住所的权利)规定的积极义务是采取一切适当措 新加坡电话列表 施履行减排承诺以防止气候变化的基础(Medes Malaihollo,《国际环境法和国际人权法中的尽职调查:《巴黎协定》下国家自主贡献与《欧洲人权公约》下的积极义务的比较法律研究》,Neth Int Law Rev 68,121–155 (2021)。